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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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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讲》

发布日期:2017-07-26

181

课程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课程收益

老师介绍

吴凡

党政干部培训师

常驻地址:厦门
擅长领域:哲学、社会学、党建等领域教学
详细介绍: 实战背景 曾任:置信大学金牌讲师 曾任:四川省就业局、体育局特聘专家团讲师 曾任:四川省人才发展行业协会特聘专家团讲师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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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讲》

发布日期:2017-07-26

181

课程大纲

一、背景

1、立法背景

数据表明,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从1999年起,联合国就确立了每年的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

我国,据2013年10月全国妇联的《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结果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10~17岁未成年人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更有统计指出,我国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 应该说这方面的专项立法在中国是相对滞后的,

那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后果非常严重,有些人会说,我身边没有发现发生家庭暴力呀,家庭暴力有这么严重吗,那么有一些数据呢可以做出解释,2013年10月全国妇联的《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0~17岁未成年人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更有统计指出,我国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

24.7%的妇女呢,曾经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比五分之一还要多;还有就是全国妇女系统每年也收到大量的家暴投诉,每年大概有四五万件,占了婚姻家庭类投诉的30%;此外呢,各地公安机关每年也接到大量的报警,以江苏省为例,2014年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的家庭纠纷类的报警,有115000多件,但是其中涉及到家暴的,有22%,这么大的比例,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很有必要性。

因为有部分人,可能最终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我们来看这个短片,可见家暴法的实施的重要性。

那么这部法律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我们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


2、立法进程

n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并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

n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n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家庭暴力法》。

n《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3、立法目的

反家暴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反家暴法》希望,当你受害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你就赶快求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者紧急庇护,脱离这个环境,避免继续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殴打升级为虐待、伤害甚至杀人。


4、立法意义

  加拿大学者安利丝·艾科恩所曾说:法官和律师们似乎只是关注构成人身侵害的指控殴打,往往难考虑一次拳打脚踢或推搡前前后后的那些侮辱、恐吓,事实上,它比一次孤立的拳打脚踢恶劣得多。

此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因为家庭暴力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这种特性,所以之前的国家法律很难合适地介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失之于“硬”,针对的是一些较严重的伤害,介入门槛比较高;而《婚姻法》等又失之于“软”,往往只是原则性规定,无法形成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力机制。两者衔接难免出现了空白区域。

有个基层民警讲了这么一个案例。夫妻两个人都是40多岁,因为闹矛盾,已经分居了很长时间,10多年,公安接报的时候,女同志报警,说我呢,遭受了家庭暴力,他打我,那咱们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了解到双方其实都有殴打对方的行为。

如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双方可能就面临着拘留和罚款,那拿罚款来讲,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因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就是左兜装到右兜;如果是拘留,双方互殴,都要关起来,那么,他们家里边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这个孩子怎么办。

过去法规方面,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也有提及,但是对于这三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重叠或者空白,还不够完善。

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反家暴法明确: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其出台的一系列新制度将逐步弥补这一空白。

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律:

①第一次鲜明表示家庭暴力不只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立法态度;

②顺应家庭对国家适当干预家庭红线外区域的需求和期待;

③填补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制的空白,开辟了“家事”立“国法”的新篇章。


5、误区(见PPT)

传统观念助长家庭暴力,在法律制度缺失的同时,当家庭暴力发生后,救助渠道也并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等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已是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

北京基层派出所的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家暴的报警占全部报警0.8%非常低的比例,甚至比扰民的报警都少。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不论是什么群体,你比如说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工资收入,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有的甚至是你看着金童玉女、门当户对,最后都有可能家里边也有家庭暴力,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反家暴工作情况报告”显示,家暴受害者占比最高的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这一调查结果颠覆了人们的传统印象,即,家暴家庭可能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文化素养。

    请观看电影部分片段剪辑。柴静专访李阳家暴事件


6、庭暴力危害有哪些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在身体方面,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及折磨。而在心理方面,妇女会呈现情绪不稳定、焦虑、抑郁等症状,导致自我形象低落,工作效率低下,严重者更会有自毁的意念和行为。长春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85%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会产生中度至严重的压力创伤后遗症,如果缺乏适当的辅导,孩子容易产生自卑、焦虑、偏离及暴力行为。即便是李阳的洋老婆,也是会有这方面的顾虑。


二、反家暴法内容

有的人会认为,我今天呀,就打了我孩子屁股一下,我就推了我爱人一把,那这种事是习以为常的呀,我怎么就违法了呢,是不是有了这部法之后,这样的行为都可以定性为家庭暴力?

1、定义

我们的家庭暴力呢,给它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指加害人呢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对这个家庭成员的身体进行侵害行为,就是物理上的伤害;第二类叫做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所造成的侵害行为,这种精神暴力呢,可以采取言语、也可以采取一定的行动,福建省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一个男子,在自己家的篮球外面,裹了一层白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郑某某。这郑某某,就是他妻子的名字,把篮球挂在家里的阳台上,他每天当着妻子的面不停击打这个篮球,还不停的喊着:我要打死你,以致于妻子听到篮球声都会产生极大的恐惧,所以这个呢就属于典型的精神暴力,

      新反家暴法中,明确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几种明确的家庭暴力形式,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并以“······等侵害行为”的兜底定性定义方法为立法及司法留下弹性空间。比如,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经济控制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 “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2、适用对象

      从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来看,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他主要是家庭成员,但是也不限于家庭成员,因为我们现实生活中呢,虽然许多人没有我们法律上所认可的家庭成员关系,但是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恋爱同居关系,比如寄养关系,比如合租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产生的暴力行为,也应该参照这部法律来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3、受到了家庭暴力,我们应该怎么求救怎么求救,向谁求助。

过去受害者的求救无门,公权力的介入无据,所以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最终以暴制暴,悲剧收场的案件。

现在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那么对于生活在紧张、恐惧、无助的家庭环境中的受害者,又该怎样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1)留证据

要注意收集暴力伤害的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等;书证如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威胁短信、录音录像等。去机构的求助笔录,如警方报警记录及案卷资料,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妇联、社区等组织的求助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医疗病历等,都是受暴证据。要注意向有保全证据职能的机构申请固定证据。

(2)找警察

在家暴危急时刻,记住要拨打110报警,警察会依职到家暴现场。一定要保持与警方的良好沟通与联系,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3)去法院

法院负有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可以选择离婚或寻求保护。

(4)找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司法部门的下设单位,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是他们的重要工作。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也多被移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部门,因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

(5)寻求民政部门救助

对面临危害或无处可去的家暴受害者,民政部门可提供临时庇护救助,当地的求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费庇护居住。

(6)找妇联与社区干部

可以求助社区的“妇女之家”,或拨打妇女维权热线,请她们给予支持、协助或转介。也可以请她们多做家庭回访,关注加害人改变,关注自己与孩子的安全。

(7)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简单来说,首先,你要报警求助,报警求助后呢,公安要及时的出警介入,反家暴法有明确规定,到了现场之后,该调查取证的,该鉴定伤情的,要做这些工作。当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告诫书、进行治安处罚。

此外,民政要给予必要的安置,比如放到社会管理机构。

再者,作为受害者个人,你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你可以主动要求进入庇护所。

根据这部反反家庭暴力法,家暴的预防和制止呢,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们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都在这个链条中,都要承担不同的职责,比如说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行为,同时对一些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他们要给它出具告诫书;我们的民政部门呢,要负责受害人的临时庇护工作;人民法院要负责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保护令发出之后,还需要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来进行具体的协助他们执行;我们的工青妇这些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他们要负责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必要的时候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所以我觉得呢,这些单位和组织呢,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和培训,使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呢确实能够掌握这个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这个法律非常重要的,就是:受害人求救有门、公权力介入有据。

而且我们也希望一些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改变观念,不要说家丑不能外扬,你都被打成这样了,赶紧说吧,打油诗“遭遇家暴不要慌,求助报警要及时,权利义务要记清”

4、“告诫书”“保护令”两道盾牌保障人身安全

(1)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2)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为国际公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被单独列为一章。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不仅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而且作出了具体时限、具体措施,还明确了具体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被誉为反家暴“尚方宝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不言自明

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首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根据新法规定,向一名在三十多年婚姻中不断对妻子拳脚相向的老汉赵某发出北京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再对妻子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谷某。

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早有先例,在过去七年里,全国两百多家试点法院签发了五百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今,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规定,令许多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立法的业内人士感到无比振奋,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作为反家暴法一大亮点,将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给予受害人更强有力的保护。作为一种反家暴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着独特的优势,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有利于降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发生率。


三、亮点与预防

(1)亮点一: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也就是说呢,跟这个受害人关系比较密切的机构,比如说对于儿童来说,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等,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了受害人有被家暴的迹象,他们有义务报案,一些家暴案件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在过去,往往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才被曝光、处理。所以这个其实上解决什么问题呢——及时发现。我们来看一个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

2015年,4月3日晚,一组“虐童”照片被网友大量转发,称南京一对夫妇虐待养子。南京警方介入调查,证实男童身上伤痕的确为养母李女士造成。后来据调查,这个养母一天晚上发现这个小孩不听话,撒谎,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很着急就在房间的书桌旁打了孩子,用自己的竹挠痒耙和孩子的跳绳打的。

但是,肯定是远远超出了平时家庭教育小孩的体罚程度。大家可以看下这个图片,小男孩身上、腿上、手臂上都是伤。那么这个家暴事件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这个小男孩呢星性格挺活泼,上二年级,而且成绩很好。“我是第一个发现小虎不对劲的。”老师称,以前小虎看见自己时都会给个笑脸或是热情地打招呼。但是本周三早晨小虎却耷拉个脑袋进了校门,头一直低着,不想和别人说话。“我看到他以后就主动走了过去。”老师说,走近之后突然看到小虎耳道内有干结的血迹。老师本打算找班主任商量这事如何处理,没想到班主任先找来了。班主任告诉这位老师,感觉今天有点不对,因为他一进班级的门就告诉老师今天不能参加值日,因为自己的脚不舒服。班主任就让小男孩把袜子脱了,想看看是怎么回事,没想到居然发现,小虎双脚的脚面全是肿的。才发现。

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学校教师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得到了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预防孩子被打死或饿死等悲剧性后果,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此类案件的制度非常必要。这个制度,就是各界一直呼吁并已经写入反家暴法的强制报告制度

南京虐童案中,有如此狠心的养母,是男童之不幸;但碰到了如此有责任心和爱心的老师,则是其不幸中的万幸了,但这种幸运更大程度上而言只是一种侥幸。毕竟在反家暴法颁布之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老师对此必须报告。假如老师选择沉默,男童的噩梦估计还将持续下去。

研究结果表明,在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些并未被老师等专业工作者发现,有些发现了并未引起重视,或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选择了沉默。

没有明确、严厉的法律后果,报告责任主体在面对家暴时,就可能还只停留在那是别人家的私事的理解上,认为不报告并不必然受追究。如果法律规定的后果够明确、够严厉,不报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一种既定规则和社会共识,那强制报告义务就会成为每一个责任主体自己的事了,别人家的家暴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足以使个人陷入不利的法律困境,而不仅仅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入法,看似是将给医生、教师等特殊主体带来额外的法律义务,但正是其特殊主体的身份,赋予了其在反家暴方面特殊的使命和义务,履行好了,才是社会合格的一员。这一点,应该成为共识,也应该成为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的基础。


(2)亮点二: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将“动真格”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以往的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从散见于其他法律到在反家暴法草案中独立成款,强化了对失职监护人的震慑作用。

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相比,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司法实践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为了防止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3)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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