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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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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大纲

​纪检监察实务分享

发布日期:2020-08-24

128

课程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课程收益

老师介绍

刘腾飞

湖南省国防教育委员会...

常驻地址:长沙
擅长领域:【主讲课程】 党史党建课程: 《耿飚之问,拷问初心》 《不忘初心跟党走,牢记使命再出发》 《监察法开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篇章》 《党支部工作怎么做——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论述解读》 《全面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像做好一道红烧肉一样上好党课》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分析》 《弘扬红船精神,不忘初心使命》 《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职尽责》 《推动全面从
详细介绍: 20年人力资源管理实战经验 3家世界500强企业人力资源高管 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ACI国际注册企业培训师(I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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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务分享

发布日期:2020-08-24

128

课程大纲

【教学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无禁区,以雷霆万钧之势“打虎”、“拍蝇”、“猎狐”,形成了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全面从严治党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这场波澜壮阔的征程中,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这一现实问题而推进的重大政治改革。制定监察法,成立监委,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为此,全党全国都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监察法,掌握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提升纪检监察实操能力。

【教学时长】1天(6个小时/天)

【教学方式】以案例式与互动式教学为主,以经验分享为辅。【课程大纲】一、监察法起草的指导思想与颁布意义

(一)指导思想

1.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互动讨论: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监察法颁布之前有哪些问题?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互动讨论:是“先破后立”,还是要“先立后破”?

(二)颁布意义

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2.实现反腐败全面法治化

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要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二、纪检监察实操业务的主要内容和焦点解读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1.基本原则

(1)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2) 实事求是的原则;

(3)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2.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3.工作程序

(1)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3)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4)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5)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五)突破被调查人的观念与认识的方法

(1) 造成错觉

(2) 连续使用证据

(3) 揭露谎言

(六)监督整改与监察建议书

三、纪检监察实务互动讨论与经验分享

1.互动讨论: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2.互动讨论: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双规?

3.案例分享:

1.原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 王晓光的案例

2.山东日照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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