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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柱

股权管理办法解读

雷春柱 / 银行信贷、风控、营销专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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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

**章  股权管理概述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三章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职责

第四章  股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章  股权管理概述

一、银行股权管理存在问题

二、银行股权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三、股权管理总体要求(穿透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一)股东方面:

(二)商业银行方面

(三)监管部门方面


第二章  股东责任

一、股东分类

二、股东条件

三、对股东资质审查

四、对主要股东要求

五、持股人及入股资金来源管理

六、持股比例规定

七、股权转让规定

八、对违法股东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三章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职责

一、落实股权管理责任

(一)对董事会要求

(二)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要求

二、明确股权管理主要任务(第二十七条)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股权信息登记

(三)关联交易管理

(四)信息披露

(五)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

(六)做好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银监对股东监管

(一)对股东日常监管活动

1.银监穿透监管

2.银监对商行公司章程提出股东管理要求

3.银监评估主要股东经营活动

4.建立监管共享机制


(二)对股东监管处罚重点情形

1.股东范围:

2.处罚重点情形:股东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三)监管措施与处罚方式

1.责令改正(第四十八条)

2.银监限制股东入股数量(第四十四条)

3.银监限制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

4.转让股权(第四十八条)

5.限制权利(第四十八条)

6.联合惩戒(第五十条)

7.通报(第五十条)

8.公开谴责(第五十条)

9.禁止入股(第五十条)

10.经济处罚

11.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第五十四条)


二、银监对商业银行监管

(一)处罚重点情形(第四十七条)

1.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3.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4.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5.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6.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7.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8.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9.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二)三种情况,重点处理(第四十七条)

1.逾期未改正;

2.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3.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三)主要监管措施

1.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调整监管评级(第四十九条)

3.对董事会成员履职评价扣分

4.罚款、停业、行政处分、取消任职资格

5.专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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