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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庆忠

个税、社保改革下的税务风险管控

栾庆忠 / 实战派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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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是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力度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一次改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提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一个是打造了自行申报,第二个是纳税人识别号,第三个是反避税条款,第四个是部门信息共享,第五个是部门协同管理,第六个是纳税信用运用。 此次修法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个税征管和稽查的重点方向在哪里?作为纳税人,如何理解此次个税改革内容?应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应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防范个税风险?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 企业如何应对?

课程目标

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和社保征管的新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应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社保征管的变化,防范个税及社保风险。

课程大纲

**部分 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与应对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及案例解析

(一)明确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五)免纳个人所得税

(六)减征个人所得税

(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八)纳税申报

(九)增加反避税条款

(十)各部门协作

(十一)个税的征收管理

(十二)个税法实施日期

二、个人所得税难点热点问题解析

(一)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

1、收入额确认

2、扣除项目

3、应纳税额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职工薪酬范围

2、误餐补助、午餐补助、职工内部食堂免费就餐、加班餐费、出差餐费补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4、企业员工取得的哪些福利费收入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

5、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货币性福利

6、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7、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8、差旅费补贴(津贴)

9、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

10、个人取得的双薪

11、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12、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13、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

14、交通、通讯补贴

15、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

16、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

17、“三费一金”

18、工伤保险

19、生育保险

20、大病医疗保险金

21、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22、商业健康保险

23、企业与职业年金

2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处理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缴个税?

3、股息红利差别化

4、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个税?

5、派发红股是否缴个税?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个税?

7、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8、股东出资后拿走公司现金长期不归还问题

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五)财产租赁所得

1、纳税人确定

2、收入及扣除项目

3、不动产租赁所得

4、转租收入

5、个人投资设备所得

6、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所得

7、售后回租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1、收入的确定

2、扣除项目

3、量化资产所得

4、不动产转让所得

5、限售股转让所得

6、股票期权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8、个人终止经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问题

9、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处理

10、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情形

11、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12、股权转让收入的构成

13、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

14、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

15、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八种确定方法

16、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缴纳个税时点

17、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出资不到位

18、增资扩股,引起股权比例变动,是否应按转让股权征个税?

19、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是否要缴个税?

(七)偶然所得

(八)个税稽查风险点规避

(九)个税筹划风险与方法

第二部分 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企业影响及应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 社保新政

(一)代收和征收的区别

(二)人社部发[2018]25号、国发〔2018〕18号、税总函[2018]176号

(三)部分省市文件

二、税务局社保征管

三、社保基数与税务信息比对风险

(一)数字之间的关联性

(二)税务局社保漏洞疑点分析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构成

(四)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五)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六)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七)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企业如何来平衡税收、社保、工资几者关系?怎么发工资和缴社保、个税对企业有利?

四、社保由税务征收后,企业合规化用工成本增加,职工承担费用增加

五、税务稽查可以查社保吗?

六、在社保费领域有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会被采取哪些惩戒?

七、企业社保的补缴

(一)会不会追补以前年度少缴的社保?

(二)会不会有罚款?

八、企业社保追诉期

九、税务征收后社保登记、申报、缴纳影响及风险应对10策

(一)社保登记、申报、缴纳

(二)如何合理的“避”社保

(三)社保缴纳的几个误区(别多缴社保)

十、私下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的法律后果

十一、未缴纳社保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十二、异地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能否在个税前扣除?

十三、社保的涉税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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