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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课程背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
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课程收益:
本课程内容丰富饱满,务实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课程引用的案例充分且针对性强,能使学员切实把握新保险合同的应用,并进一步提升业务操作技能。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授课对象:保险公司财务、业务人员和相关中高层
授课方式:故事案例导入、讲授、案例分析、课间活动、讨论提问、互动点评、课程总结
课程内容:
**讲 保险合同概述
一、总则
二、保险合同的识别、合并和分拆
三、保险合同的分组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二讲 确认、 计量和一般规定
一、确认
二、计量
三、一般规定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三讲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处理、简化处理与确认和计量
一、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二、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三、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四、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四讲 合同转让、修改和终止确认
一、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二、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确认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五讲 列报和衔接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及披露
二、与保险合同计量相关的披露
三、与风险相关的披露
四、衔接规定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六讲 分析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四、退保费的会计处理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七讲 分析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寿险责任准备金
三、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八讲 分析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保险合同的分拆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九讲 对比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预估法
二、账单法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十讲 对比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
三、摊回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五、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十一讲 对比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
三、分人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四、分保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
▲本讲互动与答疑
第十二讲 全面互动答疑与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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