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训课列表

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

  • 课程简介
  • 课程大纲

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1-03-29

280

课程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课程收益

老师介绍

霍明亮

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

常驻地址:北京
擅长领域:执业以来,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以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领域见长。 曾办理过大量国内及涉外民商事疑难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详细介绍:...

相关内训课程推荐

相关公开课推荐

同类老师推荐

薛京

资深律师与股权导师

魏梦婷

服务营销实战讲师

颜梅

服务营销能力发展教练

禾润

合规风险管理专 家

于渟

客户体验服务专家

霍明亮

公司法领域专业律师

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1-03-29

280

课程大纲

提    纲:

   一、财产继承与财富传承的联系与区别;

   二、继承法律实务;

   三、财富传承

主要内容:

一、 财产继承与财富传承的含义与区别

1、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二者的区别,我们首先对二词含义进行解读:

1.1继承: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被继承人)的财产。

1.2传承:传递,接续,承接。这里指更替继承,代代相传,永续发展。

1.3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1.4财富:财产以及具有价值且可以创造出财产的力量的总称。

通过对以上词语的解读,大家已经可以明显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财产继承只是简单的由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所创造的物质财产而已,只系单代(一代)相传。而财富传承是将被继承人所努力创造的物质财产以及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动力源泉)世代相传、永续发展,使家庭财产成为家族财富,突破“富不过三代”的命运。

大家作为成功人士,都欲通过一代人的拼搏与努力,使整个家族都能够过上富足的生活,且能够代代相传、永续发展,真正实现财富的传承。应通过什么方式得以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其中涉及那些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一问题来做以简单讲解。

(当然,通过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不可能将其中所有问题讲透彻,今天主要的任务是帮助大家现有一个概念和框架,今后有有机会我们再针对细节问题,详细讲解。)

二、 继承法律常识

首先我们还是先就常见的传统继承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1. 继承的开始

实务操作:

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可以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1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判断标准主要有呼吸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司法实践中,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1.2宣告死亡: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离开其住所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依法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定情形及期限:(1)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三个月)

提示: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死亡日期。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及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 遗产范围的确定

实务操作:

2.1 可作为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未排除继承的股权;

(9)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提示:继承人能否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①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2)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

(13)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1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2 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1) 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系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A.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

B.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

(2) 与特定人身相关系的债务不能作为遗产

A. 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

B.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

(3) 死亡补助金或赔偿金;

(4) 丧葬费和抚恤金;

(5) 被继承人非法所得;

(6) 困难生活补助;

(7) 承包经营的财产(收益是遗产);

(8) 遗体。

2.3 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1)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 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3)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 继承的形式

3.1 法定继承

  3.1.1 遗产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提示:

  (1)登报声明脱离关系,仍有法定继承权;

  (2)“二奶”没有继承权;

  (3)复婚未登记,没有继承权;

  (4)离婚判决未生效,配偶有继承权;

  (5)丈死妻再嫁,可继承遗产。(遗嘱附不可再嫁条件无效)

3.1.2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均等分割原则;

(2)适当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原则,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的时间、方法和份额;

(5)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即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以折价补偿或共有的方式处理。

3.2 遗嘱继承

3.2.1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要件

必备要件:①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5岁以上做精神鉴定);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1) 公证遗嘱:

要件: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自书遗嘱;

要件:内容和签字均为自行书写。

(3) 代书遗嘱;

要件: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4) 口头遗嘱;

要件:①存在危急情况;②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5) 录音遗嘱;

要件: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注: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优于、先于遗嘱。

3.2.2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有效遗赠抚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 未满足有效要件导致的无效;

(3)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4)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5)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6)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7)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2.3 遗嘱可以附有义务,继承人应当履行所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注意事项:①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再婚;②主动申请才可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③不履行义务的条件苛刻且不好取证;④其是否履行义务的时点为遗嘱生效前的行为。

3.3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 财富传承法律事务

如欲实现财富传承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

生存保障>财产保值>财产收益>财富传承

生存>发展>传承

这即是一种成功理财的方式(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1、 生存保障(解决温饱、基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1.1面临的问题:

①每个人都将会临衰老、工作能力及创造财富的能力下降或丧失。

②财产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其可能快速增长亦可能因某种原因而消耗殆尽。

     任何一种投资均具有风险,而这些风险大部分是不可控的,为了追求财产的快速增长,有时由不得不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此种情况下,如何在发展的同时抵御不可预见的风险,保障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存至关重要,这也是实现财富传承的基础。

 1.2解决生存保障的理财方式:

①银行储蓄

     优:最安全的理财方式;银行基本不会倒闭,本金和利息不会受损;随用随取、存取灵活、收益固定。

     缺:收益率低(收益率=利息),高通胀时代银行利息低于CPI,变相贬值。

②黄金投资

     优:最保守的理财方式;金融危机,抵御通货膨胀;变现快捷。

  缺:实货黄金有被盗风险,回购成本高,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波动较大,如国际金价出现向下拐点,实物金条价格也将随之下调,投资者一般只能选择长期持有,不但投资收益受损,而且还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

③购买债券

     优:偏保守的理财方式;利息高于活期存款;市场交易可变现;免利息税。

     缺:国债的年限通常较长,利率较低;企业倒闭将导致企业债兑付 有问题。

④保险理财

     优:最具保障性的理财方式(居安思危);长期有收益,更具有强制储蓄的意义,能帮助您专款专用,理财的同时,发生意外可获得赔偿;免所得税,具有一定的抵御通货膨胀作用。

     缺:若中途退保,损失较重。

1.3相关法律问题:

避债:

银行储蓄、黄金投资、购买债券均无法避债,法院可轻易查询到,并被强制执行。

保险具有一定的避险效能:我们以分红型人寿保险为例,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2、财产保值 (抵御通货膨胀,跑平CPI)

2.1面临的问题:

①现在整个国际社会都处在高通货膨胀率的环境下;

②货币不断贬值;

2.2解决财产保值的理财方式:第三方投资

   ①外汇投资

   优:全球市场的理财方式;投入小利相对较高;24小时交易;。

   缺:投资项目少,内容有限,管制比较严,提前提取无法保障本金全部返还,且现在国际货币市场不稳定。

   ②购买房产

   优:具有投资、使用双重作用,

缺:变现慢,中国市场已进入下行通道。

2.3相关法律问题:

①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独自决定,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例如:购买柴米油盐酱醋茶,为自己及子女购买保险等.这即为家事代理权。

③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无效: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除构成表见代理或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如果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另一方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举例: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另一方可追回。

3.财产收益(跑赢CPI)

3.1面临的问题:

① 家庭其他的成员的理财意识及能力;

② 家庭其他的成员对家族企业的管理能力;

3.2解决财产收益的理财方式:

①自办实业

   优:最直接的理财方式;投资实业,创造价值,悉心经营。

缺:盲目投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来收益和增值的不确定性。

②买卖股票

   优:投资收益较高;购买力风险低;可转让;交易灵活方便。

   缺:偏激进的理财方式;高风险,随市场波动,股票有除权和退市风险。

②期货权证

   优: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小博大,投入少回报高;。

   缺:高风险的理财方式;强行平仓,随时有出局风险。

④私募投资

   优:投资灵活;按收益收取佣金,动力强,收益高。

缺:超高风险的理财方式;投资门槛较高;流动性较差;依赖管理者才能。

3.3相关法律问题:

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3.3.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响应财产性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双方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孳息)。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3.2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

具体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劳动报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注:①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于婚前支付了购房款,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鞋帽、包、化妆品等基本不具有二次销售价值的小额生活用品。

注:①个人佩戴的贵重首饰、名贵手表,个人用笔记本电脑等具有二次销售价值的大额财产不属于生活用品。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出资归己子)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出资按份额)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财富传承

4.1 面临的问题

(1)如何防止因继承而反目成仇,确保家族永保和谐;

(2)如何使家族成员更好的享受财富利益和遗产利益;

(3)如何确保所创造的财产能在自己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

(4)如何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殆尽;

(5)如何保证在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家族财产仍能得到有效管理;

(6)如何面对赠与税和将要征收的遗产税。

4.2 达到财富传承的理财方式

家族基金:新兴法律服务,最受成功人士青睐的理财方式

优:最专业的理财方式;专业托管风险较小;具备保值及增值的机能,能够为家族财富传承与发展提供动力源泉;避债、节税。

   缺:设计难度较大,需专业人士提供全程服务,并需支付相关费用。

4.2.1 家族基金概述:

家族基金是由家族成员用其资产设立的基金,其目的是为了追求稳定的长期发展与业绩,为有效保存、延续家族财富提供长久的发展动力,使其得以永续及传承,并依此保障其后世子孙的生存与发展,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命运。家族基金是个人生命的有限性和家族财富的永续性这对矛盾的有效解决机制。

家族基金的运作方式通常由家族信托基金及遗嘱信托的形式来实现。

4.2.2 家族基金的优势

(1)能有效管理家族财产,做到安全保值;

(2)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

“委托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信托协议的条款,特别是有关处理分配财产方法的条款。同时,家族信托基金保密性极高,受托人以其本人的名义负责信托的全部业务,使第三人无法知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即使委托人发生意外,或因涉嫌犯罪导致财产被政府冻结,信托基金的资料仍受到保护,由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业务,委托人可以有效规避资料外泄的风险。”

(3) 提升家族财产的价值,进行有效投资;

(4)家族基金的生效时间相对灵活,不仅限于委托人过世之后;

遗嘱一定是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生效,而家族基金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可进行。可指定生前收益人为自己,死后受益人为家族成员。

(5)家族基金设立依据多样化,比如可以通过合同,不仅限于遗嘱。

(6)规范性。

“通常情况下,解散信托基金需要全体受益人的同意,缺一不可,但如果委托人指定不能解散该基金会,则即使具备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得解散。受托人按照契约约定行事,不受家族成员摆布。”

(7)可取代遗嘱,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

“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为你合理节税(遗产税)。在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须缴纳遗产税,接受赠与时也要缴纳赠与税。一般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负是相当高的,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以上,而且还都是用现金支付。如果是把遗产留给妻子,其妻死后遗留给孩子,其子死后遗留给孙子,这期间须缴纳3次遗产税。即使再多的财产也经不起如此折腾。假如是设立了家族基金,那么自配偶至孙辈(妻和子继承收益,其孙继承本金),从理论上来说仅须缴纳一次遗产继承税,整体税赋就得以大大降低。中国很快也将征收遗产税。

(8)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妥善照顾遗族或其他特定人。  

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产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在遗产均等继承方面的意识的增强,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或者诉诸法律,或者亲友反目成仇。这些既不利于家族的和睦,也不利于财富的传承。设立家族基金的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家族基金,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这样,既可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生活得更有保障。

与其事后防弊,还不如事前规划。

(9)因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以实现保值、增值效益。

“近年来在遗产继承方面人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人们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理财能力,或是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设立家族基金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情况下的尴尬,在遵照委托人处分意愿的同时,保证家族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10)可以设定受益人获得收益的条件和方式,有生之年能把几代子孙的未来安排妥当。

生活保障方面:定期发放生活费(各家族成员可不同,以男女、长幼来划分);购买保险(在国外购买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发展方面:教育经费(考入好大学可奖励),事业发展金。

管理及教育方面:家族基金文本中,可以约束受益人的行为,当受益人违反特定条件时,可剥夺他的财产权益。而遗嘱继承只可设定继承前的条件,一旦遗产被继承后,财产所有权便无法改变了。

4.2.4 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家族基金应首根据其目的设计合法且可行的方案或产品。合法性审查是基础,亦是必须。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涵盖面较广,主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税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房地产法》等。

4.2.4 设立家族基金的方式

(1)寻求律师帮助,由律师设计并制定家族基金框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此后或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受托成为家族基金的管理人或寻求专业第三方受托。在遗嘱信托中,由律师代为执行遗嘱。

(2)寻求金融机构(多指银行)帮助,由金融机构委托律师或自行委托律师与金融机构一同设计、制定家族基金框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此后或自行受托或寻求第三方受托。

由于时间问题今天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解了。如果大家感兴趣,今后可以就《家族基金》进行专项讲解。

4.2.3提示: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就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四、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自营、储蓄、保险、投资、家族基金一个都不能少。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名师免费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