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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部分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解读
一、金融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
二、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三、明确不支持贷款机构未明示的利息,从融资成本角度更倾向于金融消费者。
四、委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五、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六、多重保理债务人依据**先到达的有效通知履行债务后,有拒
绝履行的抗辩权。
七、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无权向债务人主张。
八、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九、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十、代位权行使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十一、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不免除其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
十二、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十三、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十四、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十五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十六、《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十七、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十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十九、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二十、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力。
二十一、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二十二、金融无名合同的效力从穿透监管的视角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部分 《九民纪要》内容解读
一、会议纪要的重要意义
二、会议纪要对金融领域案件审理的重要指导作用
1、“对赌协议”的效力确认对创投行业的重大意义。
2、越权担保条款对担保公司、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的例外豁免。
3、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严格区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明确划定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
4、金融行业中对于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适用及新出现的担保形式进行规范。
(1)独立保函效力豁免。
(2)对存在争议的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效力加以明确。
(3)认可保兑仓交易这一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
(4)认可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
6、确认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7、关于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涉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商事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纠纷的审理原则。
三、会议纪要对金融业务的直接影响
1、金融审判要积极配合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加强,则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也会相应从严。
2、法院系统会和金融监管系统加强业务合作,法院审判工作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和专业上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从专业角度的判断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3、金融属于案件高发领域,法院系统会建立专门的金融审判程序金融审判机制,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联合行动。
4、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将会被法院引用作为审判依据。
5、对于复杂的金融业务,审判工作的原则尺度也会变化,将不拘泥于依照法律条文审判,有些案件将整体上去考虑,将法律原则或专业常识作为审判依据,试图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变小。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
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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