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管理 > 财务综合 >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对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关系**紧密的,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 9 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高院新制定了上述《新担保制度解释》。《新担保制度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计 71 个条款,该解释的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和信贷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内容涉及学校和医院给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高额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函等的性质认定、**高债权额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新规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等实践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这些都是信贷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信贷业务离不开担保,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信贷业务中**核心的法律问题,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理解该司法解释,作为信贷机构应该也必须认真学习本司法解释。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课程时间】:1或 2天,6 小时/天
【课程对象】: 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
【课程方式】:讲解 问答 案例分析 图表
课程大纲
**讲:担保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一 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1、共同担保
2、独立担保与担保无效时的责任
3、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
4、主债权的变动与担保人的责任
5、借新还旧时担保人的责任
6、公司担保
二 担保物权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1、担保物权的实现期间
2、不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
3、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动
4、权利质押规则的变动
5、仓单质押规则的变动
三 保证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1、保证的识别及其与非典型担保的区隔
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
3、保证期间的特殊问题
4、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四 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1、非典型担保的认定标准
2、非典型担保的处理规则
3、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
4、实质担保与形式担保的冲突与化解
第二讲、解读担保部分新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二、担保的从属性
1、担保从属性的表现
2、独立担保的效力
3、独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还有无必要保留?
4)强度上的从属性
5、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法律后果。
6、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7、担保人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8、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
三、担保资格及学校医院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1、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受让债权
六、如何理解**高额担保中的**高债权额?
七、借新还旧中的担保
八、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九、保证人规则的参照适用
十、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十一、破产中的担保责任
第三讲、深入解读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新规
一、 保证类型的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典型案例分析
2、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
3、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二、一般保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1、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2、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三、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
1、共同保证及其保证期间
2、**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四、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
第四讲、深入解读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新规
一、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
三、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
四、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
五、 抵押财产的转让的新规则
六、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还有效吗
2、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4、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5、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
6、房地一体抵押
七、以违法建筑物及划拨土地抵押有
八、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
九、如何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
十、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十一、货物质押与第三方监管
十二、正常经营买受人如何认定?
十三、价款优先权
十四、汇票、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质押
第五讲、 关于非典型担保
一、不能登记的担保合同
二、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
三、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
四、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特定化 移交占有
2、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能否浮动
3、能否设定**高额保证金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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