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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新征管环境下的新税务风险应对之道
1.1**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规定在哪些方面更严格
1.2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会计影响到底有多大
1.3新个税政策下企业出现哪些新风险
1.4税务稽查新方向、新动态
1.5新征管模式下企业税务风险整体应对方案
第二部分 减税降费系列优惠政策深度解析
2.1小微企业**新系列政策全案例解析
2.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运用的全方位考量
2.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
2.4行业**新税收优惠政策提示
2.5增值税税率再降低,应对方案早安排
2.6社保缴费比例下调应对策略
2.7减税降费疑难问题处理
第三部分 新政下的纳税实务操作难点处理与检查应对
3.1近期重要新政策梳理
3.2涉税资料精简与涉税事项办理优化新规
3.3发票新规实务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3.4税前扣除凭证实务难点处理与税务检查应对
3.5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新政策实务难点处理
3.6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新政策解析
3.7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税务检查风险
3.8新政下企业人力成本的税务风险防范
3.9新政下人力成本的重新考量与合理安排
3.10纳税人身份转换新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
3.11“三代”手续费新规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部分 新政下的纳税实务操作难点处理与检查应对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主要在以下四方面有重大调整:
4.1.跌价准备计提。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4.2.债务重组方法。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4.3.存货管理。新会计推则下,存货管理办法变革,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和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电器设备公司,在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成本将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从而提高会计利润。
4.4.公允价值应用。公允价值的应用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新突破。按照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业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特产生利润。而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这对于投资性地产上市公司则孕育了一定机会,由于可能每年重估地产价值,并以市值反映其账面价值,将直接大幅提高每股的净资产,降低市净率。
4.5.在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部分,并区别对待。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以后年度内摊销:另外,根据新准则,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暂时无法判断其使用寿命,可以先不进行摊销。这一会计政策的变革,其意义不仅体现在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向上,还体现在国家对先进制造作业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意向上。
4.6.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范围。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从而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同时,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除了专门借款外,还包括一般借款,并且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以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4.7.新的存货管理办法的变革对税收产生的影响。从短期来看,由于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发出同样的存货成本不同,因而会对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可以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从而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的大小产生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由此可知,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可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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