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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莉莉

制造业各环节涉税筹划

孙莉莉 / ICMA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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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各环节涉税风险

**部分:筹建环节税务风险

一、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一次性扣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七条

三、取得试生产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条

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借款利息全额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条

第二部分:购进环节税务风险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职工福利未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的风险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三、购进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百条

第三部分:生产环节税务风险

一、扩大劳保费列支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三、预提费用未纳税调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

五、对外销售研发产品对应的材料费加计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条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

第四部分:销售环节税务风险

一、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

二、未准确划分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红字冲销已确认收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 号)第三十四条

四、销售废铁屑等边角余料未计收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条

五、转供水电气未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条

第五部分:储运环节税务风险

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未作转出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

一、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改建和大修理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八条

二、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三、资产持有期间增值与减值涉税处理不正确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六条

第七部分:其他环节税务风险

一、超额列支工资薪金与“三费”调整不足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四条

二、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三条

三、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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