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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部分 银行业关联交易风险概述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二、银行业关联交易乱象及监管形势
案例分析:金融监管严,莫碰“高压线”!
第二部分 银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认定与范围
一、关联方的概念:
二、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联自然人
1、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银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银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4、上述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5、其他
(二)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银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银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终受益人;
3、其他。
(三)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
三、关联关系的概念与范围
第三部分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认定
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二、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的关联交易余额的方法。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方式。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一般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四部分 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二、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三、不得直接**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四、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五、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六、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一、对银行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银行予以问责;
(四)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对相关股东的监管措施
第六部分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一、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银行应对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三、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
四、银行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五、银行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确定重要分行标准或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
六、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七、银行应当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八、银行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九、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十、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
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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