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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部分 银行业务经营风险概述
一、银行金融风险概述央行: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亮点规定
原创2021-12-26 00:54·刑事辩护胡寒冰律师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12月24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一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下面本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一下本法特有的亮点:
(一)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实施犯罪的总称。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管辖范围?
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而且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三)什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而不包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人员。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如报告人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组织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开办企业严格审查制度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禁止入境制度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六)有组织犯罪人员限制出境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七)有组织犯罪核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审查权限及范围并未有明确规定。2012年12月23日在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时,才在第七章**节新增了初查规定,后又在2020年修订时将初查程序改为调查核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调查核实程序有规定,但毕竟属于部门规章,《反有组织犯罪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公安机关针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核实程序。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八)有组织犯罪的异地关押及异地执行制度
针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异地执行刑罚。
(九)严格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及假释制度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适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后**高院、**高检在《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适用范围规定以下罪名:
(1)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2)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4)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再次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并不是所有有组织犯罪都适用于没收程序,仅仅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恶势力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并不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十一)证人保护的特殊规定
针对证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保护方式。公安机关根据办案经验,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规定了六种证人保护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的规定,规定了六种保护措施,其中第五个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对证人保护意义重大。当然为了防止该措施滥用,明确规定该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十二)完善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我国刑法有具体的条文予以规定,但是对于那些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未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实务中,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或者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1)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2)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3)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4)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课上还会穿插小案例。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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