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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2016 年 6 月在向**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2020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立法来说是重大里程碑, 21 世纪是中国《民法典》时代。
课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3、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课程时间:2 天,6 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全部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法务、律师、政府工作人员课程方式:讲解 问答 案例分析 图表
课程特色:
● 其他老师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李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 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 其他律师无法比拟的讲课技能和风格:李老师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李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
李老师**自己代理过的大量的实际案例,生动有趣的呈现出来,分为“以案释法、解决策略、法律法规、深度思考、案例感悟”几个板块,以点带面,深入浅出解读案例,**后,用打油诗启发人们思考,指导生活,避免损失;让学员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课程大纲
**讲: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二、民法典的体系
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
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六、《民法典》意义
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八《民法典》的亮点
第二讲:《民法典》之《物权编》
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小区自治
2) 小区共有部分使用
3)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
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三、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
1、立法目的
2、含义
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
4、居住权撤销方式
5、居住权限定条件
四、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
1、确权规则的判断
2、相反证据
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明确 70 年产权到期的解释
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
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
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4、物权变化
1) 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
2)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
3) 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
4)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七、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担保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及其背景
3、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难点问题
1) 动产担保与特殊动产担保的物权变动问题
2) 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3)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例外情形
4) 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
5) 关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否允许设立担保物权
6) 实践中**高额抵押的常见裁判规则
7) 担保物权期间问题
8) 抵押物转让规则变化的现实意义
9) 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践操作问题
10) 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11) 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及适用
八、《民法典》担保新规
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 6 个月
7、**高额保证参照适用**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9) 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0)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11) 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12) 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第三讲:《民法典》之《合同编》
一、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二、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三、完善格式条款
四、增加预约合同
五、完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六、细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七、增加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八、有名合同改为典型合同
九、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的典型合同十、买卖合同完善,细化了质量异议
十一、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
十二、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十四、增加了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十五、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
十六、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十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是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
第四讲:《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
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
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八、规定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
九、规定人格权收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十、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十一、性骚扰
第五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
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六、夫妻共同债务
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
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
十、扩大收养人数
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
第六讲:《民法典》之《继承编》
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
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
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
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
第七讲:《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
四、修改人格财产利益保护规则。
五、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七、修改公平责任规定。
八、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九、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
十、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十一、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规定。
十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十五、增加好意同乘规定。
十六、完善数人排污责任的规定。
十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十八、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规定十九、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二十、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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