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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爱平

环保处罚申诉(行政复议、诉讼)

谭爱平 / 环境监测专家

课程价格: 具体课酬和讲师商量确定

常驻地: 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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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培训大纲

一、 违法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

三、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四、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五、 环保处罚申诉要点

1. 执法主体

2. 处罚依据

3. 监测数据:方法、标准、过程

4. 减轻处罚

六、 申诉材料撰写

七、 注意事项

环保申诉书格式:

  标题:关于XXXXX问题的情况说明XXX市环保局

  内容:

1. 时间

2. 地点

3. 事情起因

4. 经过

5. 结果

6. 相关部门处理情况

7. 应当出具的证据材料

8. 提出诉讼请求

9. 落款单位(公章) 时间

了解违法内容:违反的哪条法律法规,处罚依据是什么。

申诉:要申诉的话,也要对照找出你的理由,有你的法律依据。

如果你无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行为未违法的话,那么我只能建议你的陈述中主要还是说明一下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企业是否能够承受行政处罚金额,说明一下企业对环保部门调查的配合情况、企业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实整改情况等等并恳请环保部门酌情考虑行政处罚金额。

一、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流程是什么?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结案条件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七条 【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执法部门就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环保部门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可能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环保部门也要对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的。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

I、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 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

(四)、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

(七)、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3日内报法规处备案。

II、一般程序

(一)、立案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 其他部门]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二)、调查取证 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到达现场,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及时、准确地收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 由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审批调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报执法大队领导审批。

(四)、事先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五)、听证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六)、作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不应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七)、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5日(行政复议期间加上复议期满后15日的诉讼时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由局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查,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备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由执法大队办公室专人负责将其移交局法规处归档。

III、听证程序

(一)、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在告知后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队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处。

(二)、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责令较大的民营企业和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停产、停用、拆除、没收、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当事人处以一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由队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处。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一、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二、立案。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应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应全面、科学地收集,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调查时应制作笔录,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和取证,查阅或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制作的监测结果报告,应有监测人员的签名和监测单位的印章。

   四、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提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组织审议小组进行审议。

   五、审查。承办部门应组成3人或3人以上单数的审议小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听证告知。经审查,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可予以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七、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经听证告知但在法定期限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承办部门拟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在,可由其合伙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结案归档。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写出结案报告,经管线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材料立卷归档。

一、环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是怎么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具体如下:

1、立案。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十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事求是的填写《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法制部门接到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后,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幅度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对给予其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对于给予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要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

5、听证。听证有法制部门主持,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设,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签发处罚决定。

7、送达。处罚决定书由调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备案。

8、执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15日内履行。

9、结案。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由法制部门写出报告卷归档。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种类众多,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职权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和顺序进行。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法律救济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环境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经过调查取证、审查在调查过程之中收集到的证据的程序,对于那些违反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可能是无效的。环境行政纠纷的被罚者在发现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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