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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部分 新《民事诉讼法》的显著特征
一、确立诚信原则
二、深化法律监督
三、提高诉讼效益。
第二部分 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修订内容
一、新设诉讼制度
1.小额诉讼
2.公益诉讼
二、完善诉讼程序
1.扩大协议管辖适用范围
2.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3.修正保全制度
一是引入行为保全制度,
二是增加仲裁可直接申请诉前保全、明确诉前保全申请法院的内容。
三是延长了诉前保全时限
4.变更申请再审规定
三、强化诉讼执行
1.规范执行通知
2.打击执行欺诈
3.重罚拒不协助执行
四、进一步保障第三人的权利
五、实现担保物权的新途径
第三部分 银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协助法院查冻扣的责任加大
1.新增了法院可以责令协助义务主体履行协助义务,并予以罚款的情形。
2.明确了对银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予冻结,而直接予以扣划。
3.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1年,且续冻的**长期限无原来的二分之一的限制。
二、保证金或者质押存单有被直接扣划的风险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是否真正便利和有效,还有待观察
1.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将不分登记的先后顺序。
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资料中必须有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3.商业银行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法院提出担保财产的保全申请。
4.法院作出准许拍卖裁定后,抵押人仍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5.取得拍卖裁定后,不论标的金额多高,也仍只能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四、虽是抵押物,也可能被案外人异议拖延拍卖。
五、抵押物的协议抵债,有所解禁
六、银行不愿抵债的,可以申请“强制管理”,但尚无操作细则
七、查封期限须加强管理,严防逾期失权
1.续行查封应当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
2.司法解释延长了对各类财产的查封期限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式“入律”,可能为核销不良债权提供依据
九、正确理解和运用管辖新规
1.明确了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
2.明确了经营者应注意规范运用协议管辖。
十、依法选择适当的诉讼主体
1.明确了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明确了保证合同纠纷的被告主体资格。
十一、关注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有关规定
十二、关注再审程序的有关新规定
十三、关注执行中的破产转化程序
1.积极申请在他案中参与分配
2.破产法院与执行法院可能分属不同法院,案件的移交、法院的审查等衔接程序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原执行程序的节奏被打破。
3.如果商业银行在执行程序中是首轮查封人,则首轮查封法院在程序法上的优先处分权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以及具有法定的特殊优先权债务以后,才开始清偿其他债权。
十四、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十五、财产保全错误的常见风险
1.案件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2.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后再次起诉,但是**终败诉。
3.申请人一审败诉,相应财产保全被解除,但因与被申请人另有他案争议,遂申请他案中增加财产保全标的,在他案中存在超额保全之主观过错。
4.一审败诉,申请人仍就继续上诉,经终审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6.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7.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十六、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诉讼程序缺乏衔接机制
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被申请人能否提管辖权异议尚未明确
4.申请人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有争议
5.是否适用公告程序不明确
6.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并不便捷
7.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合同等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明确
8.裁定缺乏既判力,程序性成本进一步增加
9.商业银行可有选择地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10.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重点注意案件是否具有“实质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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