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

文章出处:诺达名师 编辑:佚名 阅读量:0 发表时间:2020-08-11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FIDI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经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务分包不得认定为工程转包的原则,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工程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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